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过程中,要坚持考评小组制度,每个工种或项目在鉴定考核时不得少于3名考评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工作。要尊重、支持考评人员的工作,维护考评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和落实考评补助和相关待遇,调动和发挥考评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性。

(三)条件具备的区(县)应积极申报鉴定机构随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和鉴定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许多区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都先后在配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和实施鉴定考核中,全面参与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并在工作人员、鉴定考核场地、鉴定考核设施设备等方面都具备了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条件。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从服务就业、促进区(县)经济发展繁荣,确保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

(一)坚持逢考必督、逢考必巡制度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进行督导和巡视是加强鉴定考核质量和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区(县)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要建立和依靠一支强有力的高素质督导人员和巡考人员队伍,坚持和实行逢考必督、逢考必巡制度,防范和杜绝不考试取证、舞弊取证现象的衍生。

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质量督导和巡考力度(一)坚持逢考必督、逢考必巡制度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进行督导和巡视是加强鉴定考核质量和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区(县)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要建立和依靠一支强有力的高素质督导人员和巡考人员队伍,坚持和实行逢考必督、逢考必巡制度,防范和杜绝不考试取证、舞弊取证现象的衍生。(二)坚持回避、交叉、轮换制度在派遣督导、巡考人员参加鉴定考核督导

发挥和强化鉴定考核基地作用(一)区(县)鉴定考核基地是区县鉴定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托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是依托于鉴定考核基地,在条件比较完备的理论考试场所和实际操作场所进行的。在实际鉴定考核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区(县)尚没有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以鉴定考核基地方式与相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合作的。离开了鉴定考核基地,区(县)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无法进行。在现有条件下,

(一)充分发挥现有区(县)鉴定机构的作用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区(县)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主力军。各市要高度重视和发挥现有区(县)鉴定机构在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中的积极能动作用。在制定政策、下达鉴定考核补贴计划、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业务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他们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中的先进经验,重视

(三)坚持督导、巡考反馈报告制度督导、巡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技能鉴定考核进行现场督导和巡考,并认真如实填写督导、巡考记录,及时上交相关鉴定机构,作为考核督导、巡考人员工作情况及检查鉴定考核现场工作的重要资料。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三)区(县)鉴定考核基地建设应满足和适应当地鉴定考核的需要区(县)鉴定考核基地的建设,应设立基本建设标准,并从区(县)当地的实际出发,依据区(县)经济发展特色、职业培训方向、外出务工就业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客观需求,合理设置,突出特点,确保区(县)鉴定考核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规范运行。

(一)加快区(县)考评员队伍建设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强化实训相结合,省市联合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快培养区(县)鉴定考评员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优先满足区(县)新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鉴定考核基地认证培训需求。集中一年时间,建立起一支扎根区(县)、服务区(县)、适应和满足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需要的考评员队伍。

(三)切实发挥区(县)考评员队伍的作用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过程中,要坚持考评小组制度,每个工种或项目在鉴定考核时不得少于3名考评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工作。要尊重、支持考评人员的工作,维护考评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和落实考评补助和相关待遇,调动和发挥考评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性。

(二)严格区(县)考评员队伍管理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2003]117号)规定要求,加强和规范考评员队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评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按照职业、等级、地域建立考评员信息数据库,贯彻落实考评人员考评工作信息反馈及考核评价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方式,维护和坚持公平、公正考评原则,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和徇私舞弊或拒绝参加考评的